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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5
機關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航站南路9號
聯絡人 吳東典先生
聯絡電話 (03) 2733611
傳真號碼 (03) 2733688
電子郵件信箱 kuyashimuri@mail.taoyuan-airport.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2-00116
標案名稱 桃園國際機場室內空間及廁所改善計畫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6,112,66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6,112,664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4/14
原公告日 112/03/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4/24 10:00
開標時間 112/04/24 14:00
開標地點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北側地下2樓B008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5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規定投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得標後能積極履行契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 9號(第二航廈擴建4樓行政辦公室),以收發室收件戳記時間為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自訂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本案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建築師事務所。
2.共同投標:建築師事務所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共同投標。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工程技術顧問業:有效期間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有效期間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4/14更正公告】 一、依據本公司維護處112年4月13日簽陳奉鈞長核准辦理。 二、修正契約、工作需求說明書及投標標封,詳修正對照表。 三、截止投標時間、開標時間及開標地點均未異動。 四、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一)先期評估、規劃設計至工程招標階段: 1.「服務實施計畫書」:決標日起10日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1式2份至甲方辦理審查;經審查如需修正,得修正1次,每次修正日數以甲方通知日起3日為限。 2.「先期評估報告書」:於「服務實施計畫書」審查核定後,依甲方通知日起30日內提送「先期評估報告書」1式2份至甲方審查;經審查如需修正,得修正2次,每次修正日數以甲方通知日起5日為限。 3.「規劃報告書」:於「先期評估報告書」審查核定後,依甲方通知日起30日內提送「規劃報告書」1份至甲方審查;經審查如需修正,得修正2次,每次修正日數以甲方通知日起5日為限。 4.「基本設計成果」:於「規劃報告書」審查核定後,依甲方通知日起45日內提送「基本設計成果」1份至甲方審查;經審查如需修正,得修正2次,每次修正日數以甲方通知日起7日為限。 5.「細部設計成果」:於「基本設計成果」審查核定後,依甲方通知日起60日內提送「細部設計成果」1份至甲方審查;經審查如需修正,得修正2次,每次修正日數以甲方通知日起10日為限。 6.「監造計畫」:於「細部設計成果」審查核定後,依甲方通知日起14日內提送各分標工程之「監造計畫」1式2份至甲方審查;經審查如需修正,得修正2次,每次修正日數以甲方通知日起3日為限。 7.「工程招標文件」:於各分標工程之「監造計畫」審查核定後,依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提送各分標工程之「工程招標文件」(含該工程核定之「監造計畫」各「工程預算書」)1份至甲方,以利後續辦理招標作業。 (二)工程監造階段: 1.監造服務:各項工程決標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止。 2.「監造計畫」修訂進版:各分標工程之「監造計畫」經甲方核定實施後,如於各工程施工履約期間,有新增或修訂進版需要,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3日內提送修訂進版完成之該分標工程「監造計畫」1式2份至甲方。 (三)「工作月報」: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月起,至各工程驗收合格日當月止,就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預定進度、實際進度、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等)、服務人力(工作人數及時數)、往來文件(含會議紀錄)、介面及協調成果、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關鍵及預警等事項紀錄後,製成「工作月報」,並於每月五日前,提送前月之「工作月報」予甲方核備。進入監造作業階段,得與監造日報表併同提送。 (四)施工期間如涉及變更設計,乙方應以甲方通知期限辦理。 (五)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時間。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建築設計或室內設計)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1,444萬5,065元),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3,611萬2,664元)。投標廠商為單獨投標者,應符合本特定資格;若為共同投標者,應至少其中1家廠商符合本特定資格。 【業務內容連絡人】:維護處-承辦人吳先生-TEL:(03)2732221。 【補充檢舉受理單位】: 1.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電話:(03)2735712;傳真:(03)2735788。 2.交通部政風處: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電話(02)2349254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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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