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決標金額 |
1,000,000元
壹佰萬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執行裝卸、清運機關交付之指定標的物至機關指定之裝卸、清運場所及區域,指定標的物分述如下(預估數量【車次】為預估值,各標的物數量【車次】得於經費上限內互相調移,並依實際委託清運數量【車次】計價): 1. 一般家戶巨大垃圾 (1) 預估數量約840.65公噸,預估平均清運距離約10公里,惟實際清運距離仍應依機關實際指定執行裝卸、清運起迄地點估算,另數量經機關認定累積至一定數量,得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內清運。 (2) 若期限內未達機關指定清運量,視為逾期,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罰則規定辦理。 2. 指定區域(垃圾、樹枝、房屋殘骸、動物屍體、…等)及其他機關(含垃圾焚化廠及資源回收廠)指定清運之廢棄物。 (1) 預估數量約2,857.15公噸,預估平均清運距離約13公里,惟實際清運距離仍應依機關實際指定執行裝卸、清運起迄地點估算,另數量經機關認定累積至一定數量,得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內清運。 (2) 僅裝袋廢棄物至貯存區堆置。 (3) 若期限內未達機關指定清運量,視為逾期,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罰則規定辦理。 3.底渣或資源化產品 (1)預估數量約4,095.25公噸,預估平均清運距離約18公里,惟實際清運距離仍應依機關實際指定執行裝卸、清運起迄地點估算,另數量經機關認定累積至一定數量,得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內清運。 (2)若期限內未達機關指定清運量,視為逾期,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罰則規定辦理。 4.農民產出符合再利用之農業廢棄物(屬於一般廢棄物之農膜及農網 等) (1)預估車次約6車次,另得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內清運。 (2)若期限內未達機關指定清運量【車次】,視為逾期,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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