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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4.27
機關名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單位名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708 臺南市 安平區 健康路3段308號
聯絡人 林俊甫
聯絡電話 (06) 2956566 #28034
傳真號碼 (06) 2956171
電子郵件信箱 rookie@judicia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509
標案名稱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高塔重現可行性評估委託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9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4/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5/08 17:00
開標時間 112/05/09 10:30
開標地點 本院8樓院長會報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1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410日曆天,審查及修改期間不計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需為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以上資格擇一即可。
二、應附具文件:(一)屬建築師事務所:1.建築師開業證書。2.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二)屬專業技師事務所: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屬工程技術顧問業: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須具備土木工程科)。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效期限內之員證。3.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4.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四)屬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未載明之部份請詳閱招標文件內容資料。 3.本採購案招標機關未提供相關封套,由廠商自行以不透明信封投標。 4.若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經台南市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本案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比照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