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53.8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單位名稱 | 綜合規劃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松德路300號4樓 |
聯絡人 | 張致遠 |
聯絡電話 | (02) 27274168 #8212 |
傳真號碼 | (02) 27591600 |
電子郵件信箱 | gt21007@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302 |
標案名稱 | 112年臺北市汰換及增購公車候車亭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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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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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1,861,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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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2年履約期限屆滿前,經機關評估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第7款規定辦理擴充,單一標案擴充上限金額新臺幣2,186萬1,297元,擴充期限不逾114年3月31日,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14年1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金(單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擴充金額並視後續預算審定情形調整,如預算被刪減者,本處得保留調整契約價金權利。另若預算審議不通過或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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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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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4/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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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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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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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以現金新臺幣50元整價購招標光碟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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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4/1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4/18 10:0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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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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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日至112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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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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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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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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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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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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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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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