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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2/04/11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21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秘書室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聯絡人
林文宏
聯絡電話
(02) 27287738
傳真號碼
(02) 27278237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211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集中採購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印製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2/03/25 10:00
原公告日期
112/03/14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1,756,000元
柒拾伍萬陸仟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全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111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30011號函先行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3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52905604
 廠商名稱
證保防偽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福美路316之1號
 廠商電話
(02) 2249551333
 決標金額
1,181,000元
壹拾捌萬壹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2/05/01 - 116/04/30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16511513
 廠商名稱
卡欣印刷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42869707
 廠商名稱
德鋐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集中採購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印製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證保防偽科技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181,000元
壹拾捌萬壹仟元
  決標金額
1,181,000元
壹拾捌萬壹仟元
  底價金額
1,540,000元
伍拾肆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181,000元
壹拾捌萬壹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卡欣印刷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571,000元
伍拾柒萬壹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德鋐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236,000元
貳拾參萬陸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2/03/25
決標公告日期
112/04/11
契約編號
11211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540,000元
伍拾肆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181,000元
壹拾捌萬壹仟元
  決標金額是否係依預估條件估算之預估金額。
  估算方式: 本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由訂購機關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數量給付契約價金。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本案最低標廠商證保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0%以上,經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相關規定,限期提出書面說明;經本處評估該說明合理,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爰無需通知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公司。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勞務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9.21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招標公告公告底價為新臺幣154萬5,000元,依開標後審標結果,3家投標廠商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最低標廠商證保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之總標價118萬1,000元低於底價之80%,但在底價70%以上,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經主持人當場依採購法第58條、投標須知第61點第11款第3目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四規定,宣布保留決標,並通知廠商限期於112年3月27日下午5時30分前提出書面說明,且於保留決標紀錄載明決標條件。
二、案經證保公司於112年3月27日下午2時22分(本處收文時間)提出書面說明,經業務單位資訊室評估該說明合理,應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爰無需通知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該公司,並於同年月30日簽奉核准在案。
三、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附註8規定,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爰本案決標日為11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