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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4.57
機關名稱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單位名稱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機關地址 304 新竹縣 新豐鄉 重興村新市路93號
聯絡人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 5591116 #171
傳真號碼 (03) 5578848
電子郵件信箱 20012436@hch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fe112_11
標案名稱 新竹縣2023年縣長盃龍舟競賽運動服裝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81 - 編織或鉤針織品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3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案後續擴充以本案原契約條件為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以不超過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台幣235,000元為上限,並以實際供應數量結算,期間至112年6月22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4/07
原公告日 112/03/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200元 現金繳納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4/13 08:30
開標時間 112/04/13 09:00
開標地點 新豐鄉公所2樓開標室(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4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93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得標廠商須於112年5月31日前送貨至機關,於本所民政課完成驗收程序簽收無誤後,再送新竹縣政府及學校之衣服至本所指定地點,完成交貨,並依實際交貨數量結算。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有關本次招標公告變更事項說明如下: 1.投標標單(檔名:hfe112_11-05.投標標單)因原公告之檔案有問題,更正後重新上傳。(更正後檔名:hfe112_11-05.投標標單[更正]) 2.外標封面(檔名:hfe112_11-12.外標封面)因原公告之標題有誤,更正後重新上傳。(更正後檔名:hfe112_11-12.外標封面[更正])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