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邀請原供應廠商「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議價程序。 二、採購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廠商資格、價格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議價作業程序。 三、本案採限制性招標與原供應廠商「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議價程序,廠商報價金額為新臺幣240萬元整,在本局採購預算金額以內,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議價程序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後訂定底價,隨即由主持人及需求單位依廠商所報之價格完成核定底價後,接續與廠商辦理議減價程序,限制之減價次數為3次,與廠商進行議減價程序前,請示主持人廠商之報價金額新臺幣240萬元整有無進入底價,主持人核對底價表後宣布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依程序接續辦理議減價第1次減價新臺幣238萬元整,在本局核定之底價金額新臺幣238萬8,300元整以內,其廠商標單及核定底價金額,經監辦單位審核確認無誤後,且無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宣佈決標於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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