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24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機關地址 |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忠孝路329號 |
聯絡人 | 標務:江佳蓉、標案內容:蔣承宇 |
聯絡電話 | (08) 7322111 #289、362 |
傳真號碼 | (08) 7337742 |
電子郵件信箱 | u776171@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1200008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低壓用戶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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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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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143,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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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有後續擴充之需求,廠商得依本契約內容續約;後續擴充交辦金額上限為本工作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20%,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期滿即停止交辦,續約開始時間以本公司書面通知為準,後續擴充之其他約定項目如下: (1)本契約之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2)本契約各項文件中有關履約能力、工作管理、品質管理及工安管理等措施,廠商仍依本契約規定持續累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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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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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29 | ||
原公告日 | 112/03/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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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新臺幣400元整 收款行:臺灣銀行公館分行,收款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5 8 1 1 1 1 0 4 9 0 0 0 6 8。憑劃撥收據至台電屏東區營業處總務組事務課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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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4/1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4/18 10:00 |
開標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A棟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機關權益。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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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障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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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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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即停止交辦。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標準契約範本,參酌工程會訂定之契約範本並針對個案情況增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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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政府核准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應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須於投標時附執業所在地及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且該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之維護範圍不得與該勞務採購案之履約範圍重疊,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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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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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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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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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