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1.100.33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中山路1492號 |
聯絡人 | 黃宜芸 |
聯絡電話 | (03) 3699721 #4509 |
傳真號碼 | (03) 3698920 |
電子郵件信箱 | 705428@mail.tygh.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YC11206 |
標案名稱 |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及新屋分院暨桃園療養院醫療被服洗滌委外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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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8,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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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擴充期間:1年。
2. 擴充金額:29,400,000元。
3. 擴充內容: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依本案決標價執行,不再另行議價,惟仍得辦理議約(即議定價格以外之內容)。
4. 後續擴充之評估機制及通過標準如下:於合約期滿9個月前,機關有需求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由機關本於權責及需求,審視廠商履約情況,由廠商進行簡報,經機關採購督導小組委員依後續擴充評估項目評核平均分數≧75分時,得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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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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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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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每份150元,至本院醫療大樓14樓出納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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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4/10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4/11 10:0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94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雙方誠信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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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雙方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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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149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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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5月18日至114年5月17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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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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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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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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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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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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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