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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1.1.3
機關名稱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單位名稱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地址 890 金門縣 金沙鎮 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聯絡人 建設課
聯絡電話 (082) 352150 #213
傳真號碼 (082) 353920
電子郵件信箱 amy11260000@yaho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KJ0118-A
標案名稱 「提升公共圖書館閱讀環境計畫」興建案-金沙鎮立圖書館修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9,094,82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9,094,828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1.2金門縣政府
補助金額
19,094,828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3/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4/07 17:00
開標時間 112/04/10 14:30
開標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95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金門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24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2.本工程範疇包括營造業法之營繕工程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亦需取得相關法令之許可與合格證明,廠商得標後,應再提送非本業範疇之相關專業協力廠商與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予主辦單位核備,例如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等,並依法執行相關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承攬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合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開工前向機關報備,以實施自動檢查。機關規定之營造綜合保險項目如附件十五前項保險承攬廠商不得拒絕,並應將保單正本送交機關保管,該保險所需費用由機關以專項列入工程估價單內;已投保之工程,施工期中發生一切災害,機關不予補助。 (二)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三)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四) 報價項目包括營業稅(即投標總價含稅),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五)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六)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 押標金以現金繳入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所填列之機關名稱不符,或存繳人之廠商名稱未填寫完整或填寫之名稱與投標廠商名稱不符。 (3) 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4) 電子領投標廠商未依電子領投標補充規定辦理。 (5) 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6) 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7) 標單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其中有任何印章、印文難以辨認。 (8) 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9) 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加蓋廠商及其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而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或填寫內容有塗改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0) 切結書未檢附、或未加蓋廠商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印章。 (11) 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2)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3) 依本須知第五十四項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者,未以機關所附之招標文件-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投標、或擅為任何修改、刪除或加註該保證書內容。 (七)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八)投標文件需檢附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地方政府-金門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電話:082-322208、傳真:082-32400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