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16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契約第15條、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第二項規定、勞動部111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公告。 (二) 變更事項: 1.配合勞動部公告基本時薪112年起調整為每小時176元,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第二項第(七)款變更為「臨時酬勞人員費:開辦後提供,1年至多1200小時,時薪176元,每年至多核予21萬1,200元,不足一年者則按月依比例計之。」 2.本案委託標的場地預定於112年3月31日點交予廠商,依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擴充第2階段(籌備期)及第3階段(營運期)經費,計算說明如下,經費按各階段實際日期核定及覈實支付: (1).113及114年經費詳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規定:113年至多為954萬5,884元及114年至多為964萬2,160元。 (2).112年金額至多為740萬8,687元【含籌備期原則自點交日起3個月)及營運期】:含一般事務費72萬1,269元、大樓分攤費及大樓管理費81萬元、方案服務費51萬元、設施設備更新修繕費80萬元、臨時酬勞人員費10萬5,600元、公共意外責任險火災險費用1萬5,000元及管理費38萬4,221元、裝潢費150萬元、籌備期人事費14萬361元、營運期人事費242萬2,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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