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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3
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處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55號
聯絡人 許家菱
聯絡電話 (02) 23921310 #2312
傳真號碼 (02) 23576670
電子郵件信箱 hsushuai@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C003
標案名稱 穿牆型四箱匣自動櫃員機設備205臺及7年維護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89,467,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3/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27 17:00
開標時間 112/03/28 14:00
開標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5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473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409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3樓301室(採購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另訂有資訊硬體設備及維護採購契約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是否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是(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7.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8.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為電腦或資訊相關同業公(工)會會員,並提供有效之會員證明。(外國廠商免附)。
附加說明
【交貨期限】 一、交貨:乙方將標的物存放於自行備妥之倉庫(須位於臺灣地區),並通知甲方依本條第2款第5目辦理清點標的物數量及相關證明文件,稱為交貨。 二、交貨期限: (一)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將本案封存之自動櫃員機1臺及經測試通過後之應用軟體程式,安裝於甲方指定地點並按甲方線上作業模式及最新版Microsoft Windows專業中文版(含最新修補程式),進行全面軟體程式開發測試。若提供之機器為西元2022年6月1日以後出廠之原廠新品時,得作為交貨之一部分。如未依約定期限將前述機器及軟體程式安裝於指定地點,每逾1日計罰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整。 (二)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30日內完成前目測試,且提供相關軟體程式及文件(含產生目的程式碼之所有檔案及應用軟體原始程式碼、應用軟體程式執行碼電子檔) 上述軟體程式及文件應接受並通過甲方之安全性檢測(程式原始碼掃描)。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115日內,以正式書面通知送達甲方訂定日期辦理測試,同時提供本案相關耗材正確規格,供甲方採購參考。所提供規格如有錯誤致甲方遭受損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未依約定期限完成測試、通知或提供,每逾1日分別計罰逾期違約金新臺幣6,000元整。 (三)乙方應於前目測試合格次日起40日內將本案履約標的一次完成交貨,並出具下列文件: 1.保證本案履約標的非大陸品牌產品及履約標的之軟硬體設備均為合法持有,否則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配合依本案履約標的裝置地點之分布地區,於北、中及南部地區分別成立1處以上自有或特約維修站(外國廠商並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並附上述各據點地址及聯絡電話。 3.提供明細表熱感式紙卷所使用顯色劑未含有雙酚A成分(依CNS 15447之規定)之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 (四)如交貨期限最後一日為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甲方上班日第一日計算之。 (五)交貨日期之認定: 1.交貨日期以確實將標的物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送達指定地點,經甲方清點正確之日期為準。 2.乙方所交標的物有瑕疵或不符契約規定者,應即通知乙方改正,以完成改善、換貨、補交之日期為交貨日期。 三、安裝期限: (一)乙方應配合甲方於第1階段驗收合格次日起100日內,完成本案軟硬體設備安裝作業。 (二)乙方安裝時應配合安裝局所環境免費辦妥佈新線事宜(局外:由數據機(M0DEM)或分岐器至機具端,局內:由路由器或分歧器或短距離數據機(M0DEM)至機具端)及負責清除裝機地點原使用之舊線,並妥善指導使用人員操作後,由甲方使用單位簽退「穿牆型四箱匣自動櫃員機安裝檢核暨操作訓練報告單」(契約附件3)予乙方。 四、交貨地點:乙方倉庫,並須出具「設備安全切結書」(詳契約附件4)。 五、安裝地點:由甲方另行通知。 【本採購案之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一項。 2.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廠商請依實際情形勾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十二項。 3.投標廠商如為本公司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以本公司於開標前查詢結果為準,投標廠商免付相關證明文件。 4.本採購案: (1)本案硬體設備部分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臺灣之大陸地區產品參與投標;維護部分不允許大陸地區勞務參與投標。 (2)本案標的物不得為大陸品牌產品。 【注意事項】 1.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2.為因應新冠肺炎,本公司進行門禁管制,未戴口罩者不得入內洽公(含投、開標)。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 聯絡人:張清生 電話:(02)23921310-3333 ======================= 【112年3月9日更正事項】 招標文件(招標規範、設備契約書、維護契約書) 案名誤植, 案名統一修正為「穿牆型四箱匣自動櫃員機設備205臺及7年維護」。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