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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4
機關名稱 新竹縣政府
單位名稱 新竹縣政府新聞處
機關地址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光明六路10號
聯絡人 黃皓群
聯絡電話 (03) 5518101 #2305
傳真號碼 (03) 5511482
電子郵件信箱 20083435@hch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5710065
標案名稱 112年度新竹縣五指山無線電視改善站維運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52 - 電信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7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履約期限屆滿前,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履約情形,與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原契約單價(每月維運費用)辦理續約。 (2) )擴充期間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46萬2,500元,本案含擴充部分,總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83萬2,500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20
原公告日 112/03/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3/25 11:00
開標時間 112/03/25 14:00
開標地點 新竹縣政府行政處開標室(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竹縣政府新聞處新聞行政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 號前棟2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廠商應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前函送本案結案書面報告紙本及電子檔光碟資料一式3份,供機關辦理結案驗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具承攬本標案相關業務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詳投標須知第六十點)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