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25.14
機關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單位名稱 設計科
機關地址 403 臺中市 西區 三民路一段187號
聯絡人 蔡江陸
聯絡電話 (04) 22230085 #114
傳真號碼 (04) 22237416
電子郵件信箱 JLo4110@thb.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80
標案名稱 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新北市~苗栗縣路段平交路口改善工程委託設計、測量、地質探查及監造服務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3 - 綜合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830,2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3/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5/01 17:00
開標時間 112/05/02 10:00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87號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及違約相關賠償之運用能順利如期完成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87號秘書室或台中郵政50支60號信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工期約2,555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包括土木、結構、交通、大地、水利、機電、測量、地質探查等工程設計或監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包括土木、結構、交通、大地、水利、機電、測量、地質探查等工程設計或監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二)特定資格: 1. 最近5年內完成國內外道路、運輸工程…等之可行性研究、交通工程、設計、測量、地質探查或監造等其中之一服務工作,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 (2)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3)以上須提出証明文件,證明文件應包括:國內外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國外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需附經公證或經認證之中文譯本)。 2.人員特定資格 (1)委託設計工作 A.參與本案之工程人員需16人以上,其專業應包括土木、結構、交通、大地、水利、測量、機電、風險評估(相關受訓合格人員)、生態等專業領域項目;其專業工程領域項目土木、結構、交通、大地及水利應佔10人以上(含),且需各設組長一人帶領該項工作。 B.參與本案計畫主持人須為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類科技師,且具備1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C.參與本案之組長級人員至少須具有5年以上、一般工程師須具有3年以上之相關道路之可行性研究、交通運輸規劃、工程規劃或設計、環境影響評估、大地工程調查等其中之一工作經驗。 (2)委託監造工作 A. 參與本案計畫負責人須為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備15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B.計畫負責人 大專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 負責土木工程累積經驗【15年】以上。 監造計畫負責人應有工地工程師或監造工程師6年以上主管之經驗。 C.主要人員資格證明:須提送參與本案符合前述資格之「人員名單及學經歷保證書」。經本國與他國相互認許資格之外國廠商(本國承認該國之技師資格),得以當地國之專門技能人員之證明代之以外,外國廠商仍應符合我國法令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3.其他:資格證明文件須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附件一)所列項目核實填寫提列,各項文件須加蓋廠商印信以資確認及保證。 [招標文件檔領取方式及地點]:1..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檔,惟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 [招標文件檔售價及付款方式]1.招標文件工本費:0元。2.電子領標費用:0元(不含廠商下載之系統費用)。3.郵購招標檔限用國內匯票,寫明工程名稱掛號郵寄索取,並附大型回郵信封(28*39公分以上),信封上應自行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郵購及自購均以三份為限(每份快遞郵資)。 [其他] 1.電子領標者標封請自備(一式三份),並請將各標封單貼妥。2.廠商利用電子領標者應取得憑據,並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一併放入證件標封。餘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規定。3.「本處檢舉信箱:台中郵政第50支60號信箱、電話:04-22230085、地址: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87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