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8.58 |
機關名稱 |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541 南投縣 中寮鄉 永平村永平路270號 |
聯絡人 | 張美蘭 |
聯絡電話 | (049) 2692301 #362 |
傳真號碼 | (049) 2693295 |
電子郵件信箱 | clcycu.a46@ms1.joliu.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6 |
標案名稱 | 南投縣中寮鄉112年度村鄰長(含眷屬)講習暨文康活動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4 - 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9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59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541南投縣中寮鄉永平村永平路270號(2樓總務)
1.招標文件費用300元(使用郵政匯票者,匯票抬頭請開立中寮鄉公所;持現金者請至財政課繳納)。2.郵遞領標者,以郵局匯票書明招標工程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自行書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及連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一併以掛號或快捷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逕寄本所秘書室總務購取。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29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3/30 09:30 |
開標地點 | 541南投縣中寮鄉永平村永平路27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屬特定期間特豬為督促並確保廠商依約履行都促並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41南投縣中寮鄉永平村永平路27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民國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由本所與得標廠商雙方協議辦理日期(三天二夜)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證明文件: 1. 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影本。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外,依其他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不得作為廠商納稅之證明。 4. 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