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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100.71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機關地址 242 新北市 新莊區 中正路794號
聯絡人 黃福成
聯絡電話 (02) 82006600 #2540
傳真號碼 (02) 82001775
電子郵件信箱 ls15341@lslp.mohw.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slp-2540-11104
標案名稱 福壽舍等14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8,501,20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8,387,95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預估金額7,838萬7,956元包含:福壽舍、新生舍、處高舍、玉山舍、怡園、漁翁舍、新建舍、雙愛舍、嘉義舍、榮民餐廳、澤生舍、主恩舍共12棟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另,朝陽舍、反省室2棟建築屬於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預估為金額1,255萬5,044元整。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1衛生福利部
補助金額
78,387,956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9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3/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5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
500元,出納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4/06 17:00
開標時間 112/04/07 10:00
開標地點 33351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35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57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10日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
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 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1)
2.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2):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 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表3):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正式登記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1) 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2):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 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1) 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2):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表3):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4.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5.擬聘用各類人員身份證浮貼表(表5) 6.本採購預估金額7,838萬7,956元包含:福壽舍、新生舍、處高舍、玉山舍、怡園、漁翁舍、新建舍、雙愛舍、嘉義舍、榮民餐廳、澤生舍、主恩舍共12棟建築。另,朝陽舍、反省室2棟建築屬於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預估為金額1,255萬5,044元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