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1.100.71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
機關地址 | 242 新北市 新莊區 中正路794號 |
聯絡人 | 黃福成 |
聯絡電話 | (02) 82006600 #2540 |
傳真號碼 | (02) 82001775 |
電子郵件信箱 | ls15341@lslp.mohw.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lslp-2540-11104 |
標案名稱 | 福壽舍等14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8,501,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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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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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8,38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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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預估金額7,838萬7,956元包含:福壽舍、新生舍、處高舍、玉山舍、怡園、漁翁舍、新建舍、雙愛舍、嘉義舍、榮民餐廳、澤生舍、主恩舍共12棟建築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另,朝陽舍、反省室2棟建築屬於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預估為金額1,255萬5,044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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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1衛生福利部
補助金額
78,38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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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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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9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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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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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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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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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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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50元
文件代收費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33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1段50巷2號
500元,出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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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4/0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4/07 10:00 |
開標地點 | 33351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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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357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50巷2號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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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10日曆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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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 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1) 2.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2):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 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 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3.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表3):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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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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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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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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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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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