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 1、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契約第十五條、實施計畫第柒點。 2、本府111年12月12日府社綜字第1113185643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二)變更事項:本案委託標的場地預定於112年6月1日點交予廠商,依實施計畫第柒點規定辦理擴充第2階段(籌備期)及第3階段(營運期)經費,計算說明如下,經費按各階段實際日期依實施計畫第柒點規定核定及覈實支付: 1、 112年:至多544萬2,2627元。 2、113年及114年:分別至多546萬4,851元、552萬9,039元。 3、實施計畫第柒、一、(二)、1、(1)及(2)點變更為「(1)籌備期人事費:核予一般專案企劃人員1人,籌備期3個月至多14萬5,989元。(2)正式開辦後應設置一般風險之專任社工督導兼主任1名及專任社工人員3人;專案企劃人員1人。112年經費為107萬1,572元,113年經費為327萬8,880元,114年經費為334萬3,0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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