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5.4.2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北區 中山路2號 |
聯絡人 | 黃慶銘 |
聯絡電話 | (03) 5224163 #147 |
傳真號碼 | (03) 5240069 |
電子郵件信箱 | bottleming@fore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B013-V3 |
標案名稱 | 土場及觀霧地區大規模崩塌潛勢區調查與監測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5 - 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0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6,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期限內依原契約工作項目及費用合計增購金額以新臺幣50萬元為上限。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14 | ||
原公告日 | 112/03/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4/11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4/11 10:0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中山路2號(2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收文單位或郵遞寄達新竹郵政121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五峰鄉(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13年11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3. 技師執業執照 4. 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 (二) 技師事務所 1.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 技師執業執照 3. 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 (三) 其它(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自然人等) 1.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機構登記證 (四) 國內各大專院校 1. 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 出具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五) 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屬所得稅繳稅證明者,為所得稅繳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納稅者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餘詳如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