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03702716 |
機關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單位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
聯絡人 | 許皓勛#1837//簡宏銘#1617 |
聯絡電話 | (02) 27255200 #1616 |
傳真號碼 | (02) 27576291 |
電子郵件信箱 | daniel@taitra.org.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2023T0000073 |
標案名稱 | 市拓處----2023年「中美洲及巴拉圭館」及「拉丁美洲館」展館設 計暨裝潢施工遴選廠商聯合招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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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補助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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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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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間內,經雙方同意,得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原有採購之擴充至各展衍生之設計(得含或不含施工),惟擴充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本會不保證擴充金額會全數對得標廠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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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3.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補助金額
2,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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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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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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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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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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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2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3/28 10: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3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4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顯示參與投標之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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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顯示得標履約之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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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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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契約書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會\制式契約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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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投標廠商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能提出相關證明,且經本會審核認可者,始得參加本案投標: 1.本國登記有案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包括設計、裝潢等相關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投標】。。 2.金融機構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申請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 內)。 3.最近1期營業稅或所得稅完稅證明文件(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能舉證近5年曾在海內外單項展覽中承建面積54平方公尺(含)以上或6個標準攤位(含)以上之證明文件(檢附明顯標示承建地點、面積之契約書影本或雙方用印報價單影本,並檢附相關展覽裝潢照片影本供參考)」。 5.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6.本案不允許中國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及不得採購中國大陸品牌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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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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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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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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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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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