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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
機關名稱 花蓮縣政府
單位名稱 社會處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府前路17號
聯絡人 邱冠愷
聯絡電話 (03) 8227171 #397
傳真號碼 (03) 8227405
電子郵件信箱 sc4700@h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SC11200012
標案名稱 花蓮縣政府發生重大災害或緊急事件租賃帳篷、會議桌椅及發電機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3 - 其他通用機具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契約於期滿後,機關若有需求得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如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如無逾期違約或不合格情形),機關得洽其辦理採購後續擴充。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上限金額為71萬6,100元)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免開議價會議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09
原公告日 112/03/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3/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3/15 09:30
開標地點 本府社會處救助科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後至112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商資格為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以下之一:
「JB01010、JE01010、I401010、ZZ99999」之公司或行號。
(二)應備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
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5.切結書1。(正本)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四)詳細請參考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當場改採 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機關於尚未履約之契約價金額度內,依決標後單價,有向廠商調整各 項次需求數量之權利。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