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變更依據: (1)「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7、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契約第十五條及實施計畫第壹拾貳點。 (2)本府111年12月12日府社綜字第1113185643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變更事項:實施計畫捌、一、(三)變更為「人事費採總額制撥付(每人薪資按月計酬,以1年12個月計),不區隔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專業人員及一般性專業人員等薪資,惟各人員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由廠商自行統籌分配,人員資格詳註解,各行政區每年人事費及應聘人力如下: 1.大同區:每年至多4,014,480元。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訪視輔導員5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4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 2.中山區:每年至多5,182,392元。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訪視輔導員7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6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 3.信義區:每年至多5,766,348元。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訪視輔導員8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7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 4.大安區:每年至多6,934,260元。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訪視輔導員10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9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1名)、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 5.士林區:每年至多6,934,260元。主管或專案負責人員或專職督導員1名、訪視輔導員10名(服務取得登記證書者8名、未取得登記證書者2名)、一般性專業人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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