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40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828 高雄市 永安區 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
聯絡人 | 黃全興 |
聯絡電話 | (07) 6912811 #3351 |
傳真號碼 | (07) 6914886 |
電子郵件信箱 | u455939@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411200041-S12024 |
標案名稱 | 112年複循環GT90廠房固定式起重機改善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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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9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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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方式發包。
2.本案加計後續擴充金額後,總金額以不逾採購金額 997.5萬元(含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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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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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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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新臺幣300元整,請繳存至台灣銀行公館分行(銀行代碼004)、收款帳戶58113414900066(14碼)、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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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16 08:30 |
開標時間 | 112/03/16 10:30 |
開標地點 |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46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有違反採購法之情事卻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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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卻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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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收發(行政大樓一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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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日起165日曆天內竣工。詳特訂條款。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曾完成類似本廠荷重35公噸(含)以上固定式起重機之電磁制動器(電磁煞車)拆舊換新及變頻器控制暨系統控制迴路承做能力,並附實績證明文件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供機關審核。若未提出或資格不符時,則為不合格論。 (三) 固定式起重機屬危險性機械,其中既有附屬設備之變頻器(廠牌:ABB)是可用件,本次須檢修(詳細價目表項次70),故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變頻器訓練人員合格證書之影本且受訓合格之人員須為廠商在職人員(證明文件如近2個月勞保資料或薪資證明),文件須有原廠LOGO以及原廠或分公司之負責人簽章。 請詳特訂條款(壹)第三條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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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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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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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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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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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