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70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勞安科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金山南路2段86號 |
聯絡人 | 詹凱程 |
聯絡電話 | (02) 23517283 #322 |
傳真號碼 | (02) 23414210 |
電子郵件信箱 | p571310@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E112-120 |
標案名稱 | 租用花蓮旅館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1 - 旅館及其他住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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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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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甲方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乙方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3次為限。
■(二)履約期滿,在甲方未招得適當承攬廠商或人員負責工作前,乙方應依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4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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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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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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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件處理中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100元整(無論得標與否概不發還),以現金至本中心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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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08 17:30 |
開標時間 | 112/03/09 14:3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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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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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8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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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如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提供一家住宿旅館名稱、地址、納稅證明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符合本採購規範規定,未提供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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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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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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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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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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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