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9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議會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議會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三民路一段9號 |
聯絡人 | 規格-楊先生 採購-黃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22191 #670 673 |
傳真號碼 | (03) 3323484 |
電子郵件信箱 | tyccb267@tycc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09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議會112年度議事堂影音數位化設備維護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9 - 其他電腦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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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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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於專案期間未有重大缺失,本會得以原契約條件及決標金額為原則,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續約以2次為限,後續擴充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00,000元(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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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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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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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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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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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10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3/10 10:00 |
開標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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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112年4月17日至113年4月16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請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1〉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2〉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 資料查詢日期。 d.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承包能力切結書。 6.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服務建議書內容應以評選項目-詳工作需求說明書第陸條規定,依序詳細撰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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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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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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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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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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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