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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19
機關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
單位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中華路1段53號
聯絡人 蔡小姐
聯絡電話 (02) 23113001 #482
傳真號碼 (02) 23112677
電子郵件信箱 zu.ba@mine.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009T
標案名稱 112年度砂石開發供應全週期碳排放管控策略計畫(1/3)暨陸上土石採取專區中長程個案計畫研析委託專業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3 -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997,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997,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為3年期延續性計畫之第1年計畫,112年預算為新臺幣299.7萬元整、113-114年預估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整,採購總金額預估為新臺幣899.7萬元整。(實際經費應以立法院通過之預算為準)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2/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4樓秘書室
每份售價100元,請於上班時間向本局秘書室洽購或採郵寄(需另付足額郵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09 17:00
開標時間 112/03/10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本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1樓標封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自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營利性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研究及學術機構,應持有以下證件之一者:
(1)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定登記證明。
(2)公函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學校及機關得免附)
附加說明
1.廠商遞送投標文件包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光碟1份,及其餘投標文件1式1份。如為學校,應檢具校方或院、系同意書(請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2.本採購案於契約存續期間,倘預算未經審查通過遭刪減或凍結或政策改變、機關組織調整、裁撤或搬遷,致契約未能繼續履行時,則本局具有終止或變更契約之權利廠商不得拒絕,並依廠商之實際履約情形核實給付。 3.議價時廠商應派代表以備議減價格,廠商未到場者,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視同放棄議價權利。 4.決標後廠商應向機關辦理需求訪談並提交工作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納入契約文件。 5.廠商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違反者將予以裁罰。 6.本案聯絡人:土石管理組-王思琳技正,電話:(02)23113001分機41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礦務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