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5.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 |
機關地址 | 324 桃園市 平鎮區 環南路3段100號 |
聯絡人 | 彭筱燕 |
聯絡電話 | (03) 4288805 |
傳真號碼 | (03) 4684145 |
電子郵件信箱 | pj1101227@pjhs.ty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9 |
標案名稱 | 112學年度學生服裝採購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282 - 成衣, 毛皮服裝除外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338,38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如得標廠商全年無違反契約各項行為,整體表現良好者,經本校召開會議通過後,得在法令許可下,依原契約採購項目及條件後續擴充採購1年(113學年度),預估金額約為新台幣3,338,380元(依學生實際訂購數量計算)。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13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3/14 10:00 |
開標地點 | 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100號平鎮高中總務處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6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桃園市立平鎮高級中等學校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24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3段100號平鎮高中總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預計交貨日期:112年6月8日星期四(簽約時訂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2.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税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押標金票據或憑證(新台幣160,000元整) 6.標單文件(含標價清單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7.服務建議書1式6份。 8.電子領標憑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