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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60
機關名稱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單位名稱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機關地址 366 苗栗縣 銅鑼鄉 永樂路15號
聯絡人 韋肇棠
聯絡電話 (037) 982130 #50
傳真號碼 (037) 982484
電子郵件信箱 tlv72@tonglu.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06
標案名稱 銅鑼鄉112年路口監視器維修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2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2/18
原公告日 112/02/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2/24 17:00
開標時間 112/03/01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2F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5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41苗栗縣銅鑼鄉永樂路15號銅鑼鄉公所收發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98年4月12日廢止,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以前或每批次實際支付金額累計至已達契約價金總額。 二、本採購廠商各項單價報價不得超過機關各項建議單價,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三、112.2.17更正招標文件1.投標須知.大標封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2.維修規範3.維修材料申請單4.監視器報修回報表並刪除規格審查表(型錄規格於得標廠商材料送審時再予審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銅鑼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