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2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營建署 |
單位名稱 | 工務組 |
機關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42號 |
聯絡人 | 劉嘉元 |
聯絡電話 | (02) 87712855 |
傳真號碼 | (02) 87712860 |
電子郵件信箱 | joey916@cpam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5-C303-01-03-9105-311-0 |
標案名稱 | 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建華山司法園區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2,456,089,516元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5.4.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14,112,553,65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600元
系統使用費
160元
文件代收費
80元
總計
1,84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詳附加說明欄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4/18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4/18 10:00 |
開標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本署B1第3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營建署」)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本署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71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個別廠商投標: 甲等綜合營造業兼具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 2.同業共同投標: 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以上冷凍空調業,得5 家以內廠商共同投標。(同業共同投標僅限甲等綜合營造業,家數以2家為上限) 3.異業共同投標,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室內裝修業,得5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2)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以上冷凍空調工程業,得4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3)上述專業廠商資格倘以分包商代之,證件應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甲等綜合營造業不得為分包商。 (4)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且比例不得低於50%。 (二)本案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招標文件中「投標廠商特定資格說明文件」(受政府電子採購網限填字數限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