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4.29 |
機關名稱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文化資產科 |
機關地址 |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縣政九路146號 |
聯絡人 | 顏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5510201 #606 |
傳真號碼 | (03) 5517107 |
電子郵件信箱 | hungyang@hchc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112004 |
標案名稱 | 歷史建築新埔朱氏家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66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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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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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879,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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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至竣工日前,機關得視履約情形,以換文方式(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得標廠商擴充工程金額為本案標餘款,以預算新臺幣200萬元為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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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25.1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6,127,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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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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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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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23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24 15:00 |
開標地點 | 本局開標室 (美術館二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34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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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局行政科辦公室 (美術館二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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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之日起365日曆天內竣工(施工期間之農曆春節期間不計入工期;另本案施工期間如受家族祭祀需求影響施工,得申辦展延)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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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 具合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非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禁止之廠商。 (二) 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其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 應提列本案修復施作之木作、瓦作、泥作傳統匠師,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應繳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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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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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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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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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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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