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11.1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單位名稱 | 工程採購科/新工處林先生02-86871266分機5412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
聯絡人 | 林小姐/林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29603456 #7660 |
傳真號碼 | (02) 29530960 |
電子郵件信箱 | AQ6174@ntp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317-1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汐止區秀峰高級中學老舊校舍(含忠孝樓及仁愛樓拆除)整建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96,690,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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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2.4.99 新北市立秀峰高級中學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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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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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24,156,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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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教室固定傢俱及組合屋拆除」;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31萬7,705元正。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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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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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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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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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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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核准文號:
112502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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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3/17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3/17 09:20 |
開標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00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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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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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第1階段工程應於決標日起915日曆天內完工,第2階段工程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內完工,餘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考量工程特殊性,故部分契約條文未完全採用範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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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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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及第3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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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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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擴大廠商投標意願及市場競爭,後續透過最有利標評選程序擇定合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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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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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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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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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