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19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仁愛街19號 |
聯絡人 | 吳映瑤工程員 |
聯絡電話 | (03) 8325103 #2302 |
傳真號碼 | (03) 8327638 |
電子郵件信箱 | u9516020@wra09.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MOEAWRA1120200 |
標案名稱 | 花蓮溪水系上游(含光復溪、南清水溪)河川生態廊道與國土綠網串聯規劃(1/2)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6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第2年度(113年)增購權利,後續擴充經費計新台幣360萬元整,擴充期間至113年12月20日止。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21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2/21 09:30 |
開標地點 | 本局3樓第1會議室(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局秘書室總收文(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至112年12月2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學校: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若屬校方授權單位,須檢附校方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需蓋關防,一校以一授權單位或人員為限)。 2.研究機構、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應檢附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其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水利、土木、環境、河海或生態調查與研究發展等項目之一。 3.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登記或設立並應具有工程技術顧問業、研究發展服務業等執業項目之一。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其他證明文件: 1.廠商如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公會或地方公會會員證。 2.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另請檢附廠商執業技師証明文件。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