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1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
單位名稱 | 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忠孝西路1段114號 |
聯絡人 | 顏逸嬋 |
聯絡電話 | (02) 23114331 #6712 |
傳真號碼 | (02) 23314740 |
電子郵件信箱 | yen79121@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797 |
標案名稱 | 信義投遞大樓(含臺北信義郵局、郵政員工招待所)局屋清潔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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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678,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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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滿,在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於接續之契約成立前,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價款及其他規定繼續負責本契約所訂工作,但以不逾1個月為限。
(二)履約期間,本局如業務需要增加委託清潔局所及坪數,得標廠商同意按決標總價除以總坪數所得每坪單價計價承作(含本點(一)後續擴充),惟增加部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5%為限,續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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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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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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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三樓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號「台北郵局營繕工程圖說費用專戶」,帳號第0176761-1。於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供儲股,不具名憑繳納招標文件費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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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4 17:30 |
開標時間 | 112/02/15 11:00 |
開標地點 |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3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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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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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勞安(總務)科科長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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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至113年2月29日止,合計1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工程會111.12.7勞務契約之修訂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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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須附廠商信用證明。 4.須附投標廠商聲明書。 5.須附投標廠商切結書。 6.投標標價清單項目應符合規定如下,否則為不合格標:本案房務整理單價應高於新臺幣200元整;本案洗滌費用總單價和應高於新臺幣13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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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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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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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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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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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