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59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前鎮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前鎮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806 高雄市 前鎮區 康定路151號2樓 |
聯絡人 | 趙綠綺/吳佳隆 |
聯絡電話 | (07) 8215176 #204/304 |
傳真號碼 | (07) 8152463 |
電子郵件信箱 | green71@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01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前鎮區道路及附屬設施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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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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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8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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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擴充1年(期間至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上限為80萬元整。2.後續擴充工作地點依本所指定,依派工單指定日期內完成。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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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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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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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06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2樓
洽專人領取(請先電話聯絡):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日止以現金或郵局匯票新台幣壹佰元正,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秘書室洽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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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3 17:30 |
開標時間 | 112/02/14 10:00 |
開標地點 | 806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2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障於災害期間廠商之搶險搶修時效性及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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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6高雄市前鎮區康定路151號2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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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契約成立日起7日內正式申報開工,限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1)丙等以上營造業或設籍本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 (二)、廠商應備文件: (1)有效期之公會會員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1 (6)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截止投票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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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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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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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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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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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