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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2.16.2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機關地址 811 高雄市 楠梓區 旗楠路93號
聯絡人 羅啟芳
聯絡電話 (07) 3676934
傳真號碼 (07) 3676794
電子郵件信箱 u460776@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561151063
標案名稱 南科E/S 161kV 靜態同步補償器(STATCOM)新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100,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6
原公告日 112/01/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4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總計
46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2/24 09:00
開標時間 112/02/24 09:3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以招標機關為受款人)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一) 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0 日內開工。(二) 自開工日起1170 日曆天內,乙方應完成全部施工項目及建築物送 水、送電、太陽光電系統併聯完成,詳工程特訂規定第貳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 甲級電器承裝業。
2.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二) 履約能力證明文件:投標廠商特定資格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應檢附實績證明文件
2.財力證明資料以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詳本工程特訂規定第伍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12年2月6日更正公告」(一)修正文件: 1.4本工程特訂規定、2.2統包工程採購承攬契約補充規定、4.2一般條款補充規定、5.1需求書(一)整體服務需求與規定、.2 需求書(二)_STATCOM系統功能需求、6. 需求書附錄 靜態同步補償器(STATCOM)-STC1」,請詳閱修正對照表。(二)截止投標日期變更為112年2月24日上午09:00,開標日期變更為112年2月24日上午09:30。 【本次更正公告修正文件】 公閱後修正 1.考量本工程之使用執照申請恐因主管機關審查時程較不易掌握,故調整原完成契約所約定各項工作之時程。 2.考量本工程主要人員組織架構之分工及權責,部分可由分包廠商或專業分包廠商執行,故修訂主要人員組織架構。 3.考量本工程多項設備屬統包廠商依據契約及相關需求辦理,故取消基本設計參考圖資相關之管線及設備規格。 4.增訂部分漏列之要點或清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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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