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57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單位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
聯絡人 | 許哲嘉 |
聯絡電話 | (02) 33567542 |
傳真號碼 | (02) 33567547 |
電子郵件信箱 | chechia@dgbas.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20279 |
標案名稱 | 行政院主計總處「廣博大樓備用電力新設」財物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1 - 電動機, 發電機, 變壓器及其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29.電力排除項目HS 8504 (未達1000KW或逾600000KW之變壓器及變流器)。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29.電力排除項目HS 8504 (未達1000KW或逾600000KW之變壓器及變流器)。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29.電力排除項目HS 8504 (未達1000KW或逾600000KW之變壓器及變流器)。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781,5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20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21 10:00 |
開標地點 | 行政院主計總處秘書室3樓會議室(臺北市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餐廳大樓3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3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號行政院主計總處外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於決標次日起330日內,安裝測試完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E601010 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 (二)廠商依法登記或設立證明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用其他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廠商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乙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