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5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
機關地址 |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
聯絡人 | 陳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9173282 #351 |
傳真號碼 | (02) 29117280 |
電子郵件信箱 | a640050@wrat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MOEAWRA1120125 |
標案名稱 | 臺北水源特定區環境教育推廣計畫(112-113)(1/2)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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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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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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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計畫為2年(112-113年)計畫之第1年計畫,機關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惟該(112)年度工作績效未經機關審核通過或次(113)年度服務建議書提送1次未獲機關核可者,則喪失承辦次(113)年度計畫(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之權利。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取得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本局得重新辦理公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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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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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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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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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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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5 14:00 |
開標時間 | 112/02/15 14:30 |
開標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45巷5號4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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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本局決標之次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廠商為機構、團體、財團法人者,登記或設立至少應具有水資源、水利、土木、水土保持、研究發展、環境教育等項目之一。 (2) 廠商為公司者,營業登記或設立應具有IG02010研究發展服務業、J202010產業育成業、I103060管理顧問業、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等之一執業項目。 (3) 廠商為學校者,需出具該校同意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公文。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以上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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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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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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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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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