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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 23667699
傳真號碼 (02) 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021170004
標案名稱 協和發電廠珠山分廠異地汰換4部機組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590,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3/15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1樓開標室102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6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連江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1分項工程 705 日曆天,第2分項工程 800 日曆天;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使用本公司訂定之契約範本(參照工程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4.29)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一般規定:
1‧本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不允許共同投標。
2‧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等12項規定
(二) 基本資格:
1‧國內廠商:
(1)投標廠商須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兩者之一),其營業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之一: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或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設備製造業或E604010 機械安裝業。
(2)投標廠商其分包廠商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包括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3)廠商信用之證明。
2‧外國廠商
(1)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上述1.(1)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等3項規定。
【詳細內容請參閱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須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得為影印本));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如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相關履約能力所需資格已納入評選項目。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需要3家以上合格廠商始得開標。 2.本案履約地點: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99之9號。 3.本案工程期限: (1)開工: 得標廠商必須按投標須知定義之開工日期正式開工,並提出工程開工報告表。 (2)第1分項工程: 本工程開工日起705日曆天內須完成第五號柴油發電機組及其各項附屬設備安裝及試驗至開始接受調度(ODD),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本公司核備,報請辦理分項驗收。分項工程保固相關規定,詳承攬契約第二十一條「工程保固」相關規定。 (3)第2分項工程: 本工程開工日起800日曆天內須完成第六至第八號柴油發電機組及其各項附屬設備安裝及試驗至開始接受調度(ODD),並提出分項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本公司核備,報請辦理分項驗收。分項工程保固相關規定,詳承攬契約第二十一條「工程保固」相關規定。 (4)全部工程竣工: 得標廠商應於第2分項工程全部機組開始接受調度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機組試運轉、教育訓練及契約規定之所有分項工作(含強制性備品與特殊工具點交)及完成土建工程(含景觀及道路工程)及其他機電設備之詳細設計圖、計算書審查核可、協助編撰防災計畫、自來水、電氣、電信、消防、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許可、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事業廢棄清理計畫等各項許可取得(含其他未載入但應依法申請之相關許可或執照),並提出竣工報告表及工程竣工結算規定之各項資料送請本公司核備,報請總驗收。 工程保固相關規定,詳承攬契約第二十一條「工程保固」相關規定。 【請詳招標文件-統包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押標金新臺幣1,6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 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三十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5.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