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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2
機關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
單位名稱 下水道工程處
機關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黃鈞鼎
聯絡電話 (02) 22404140 #2505
傳真號碼 (02) 22400176
電子郵件信箱 kidd007008@cpam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G302-0203-1700-0100
標案名稱 「基隆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雨水下水道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76.57 基隆市政府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03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7,03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1/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13 17:00
開標時間 112/02/14 10:00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1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2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2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2)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 專業技師事務所:
(1) 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2) 技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一) 領標方式: 1. 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廠商應依照主管機關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2. 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下載招標文件所需費用概不退還。 3. 本案聯絡人:黃先生,電話:(02)2240-4140 轉2505。 (二) 服務建議書格式: 1. 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12 份,以中文、橫寫、雙面印刷為主,每頁依序編定頁碼;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外文,併同摘譯成中文在側。每案主文(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及附錄)之總頁數以不超過100 頁之A4(或A3 摺成A4)格式裝訂成冊為原則。封面須標明本案名稱、主辦機關名稱、廠商名稱及日期,首頁文字內容須與封面一致,並加蓋廠商公司章負責人印。廠商簡介、服務實績及工作人員學經歷等資料則另列附錄。服務建議書頁數超過前述原則者,不影響投標資格。 2. 投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之編製方式應依本須知所訂工作項目為主,其章節、順序與內容至少應依照下列項目編撰為原則: (1) 服務之項目及工作範圍。 (2) 服務內容及計畫構想。 (3) 執行計畫(含研究方法、計畫作業進度、工作人力配置、計畫組織架構)及預定進度。 (4) 工程經費概估及預算分析。 (5) 工作組織暨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含顧問)及簡歷(曾參與及目前正執行相關計畫名稱、起迄時間及委託單位,請特別註明)、證照、任職機構之薪資證明或勞保卡或投保資料、工作服務證明等】。 (6) 服務費概估及分析。 (7) 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完工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契約主文部分影本)。 (8) 綠色內涵(含節約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避免浪費、經濟耐用等構想、作法及預期效益)。 (9) 方案研擬。 (10) 預期成果。 (11) 結論與建議。 投標廠商須提供服務建議書電子檔光碟片,以PDF 格式製作,電子檔之內容應與所提之書面資料完全相同。 3. 服務建議書之內容、相關證明文件及其附件、附表與附圖等資料(含影印本),須符合本投標須知之規定。除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 條規定之情形外,如因內容不詳實、文字圖說不清晰、資料不齊全、裝訂錯誤、順序顛倒、缺漏頁或其他不良原因,投標後要求補件或更換均不予受理。 4. 份數及封裝:【投標廠商應將標價單分別影印12份並用印後,併入服務建議書裝訂成冊;最後再將投標資格證明文件、服務建議書12 本及電子檔光碟片2 份置於大封套內(若體積太大允許裝箱),外貼「投標封」一併寄送。】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