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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18
機關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西路3號5樓
聯絡人 高小姐/李先生
聯絡電話 (02) 23815226 #3562/2153
傳真號碼 (02) 23121704
電子郵件信箱 7488890@railway.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LC0126K
標案名稱 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消弧式及一般型25kV電車線隔離開關組購置(含安裝) 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2 - 工具機, 其零件及附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5,201,67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1/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02 09:30
開標時間 112/03/02 10: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樓本局材料處開標室(6086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26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臺鐵臺北車站西2門警衛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設備規格型錄資料、製造圖及安裝計畫書送本局審核,俟審查合格通知次日起380日曆天內全數交貨完成(含現場踏勘)餘詳本案備註條款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局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暨依本局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訂。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本購案屬維修備品採購。 1.標的原產地: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國家。 2.交貨期限: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設備規格型錄資料、製造圖及安裝計畫書送本局審核,俟審查合格通知次日起380日曆天內全數交貨完成(含現場踏勘)餘詳本案備註條款肆。 3.交貨地點:本局彰化電力段,聯絡人:鄭宇恩;聯絡電話:04-7230212轉16;聯絡地址:彰化巿長樂里三民路1之3號,餘詳本案備註條款參。 4.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於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各批次保固期滿(依本案規範及備註條款之保固規定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各分批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全部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局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全部批次交貨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5.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契約書內容全部可於本局網站指定保管場所公開閱覽。(附記:民眾所申請之該項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則該部份資訊不公開)。 6.交貨時需檢附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之出廠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報告及該證明確實為原供應(製造)廠/商/廠商所提供之出廠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7.規範、備註條款、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8.本案採固定費用,如果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9.本採購提供預付款機制,額度為契約價金總額30%,餘詳備註條款柒。 10.本案契約正本應由買賣雙方各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11.本處僅辦理請購、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請款、報銷及保證金退還、保固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彰化電力段自行辦理。 12.檢舉受理單位:臺鐵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13.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14.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15.其它:廠商須檢附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4.4.5條規定)。 16. 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