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5.85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關廟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農業及建設課 |
機關地址 | 718 臺南市 關廟區 香洋里中正路998號 |
聯絡人 | 游翔淵先生 |
聯絡電話 | (06) 5950002 #216 |
傳真號碼 | (06) 5964190 |
電子郵件信箱 | yu680319@mail.tain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1702 |
標案名稱 | 關廟區第一納骨堂增設櫃位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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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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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3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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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6,331,5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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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本工程於驗收前若有後續擴充在已公告採購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範圍內,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不再另行辦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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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95.2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補助金額
6,3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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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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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30 | ||
原公告日 | 112/01/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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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2/02 13:30 |
開標時間 | 112/02/02 14:00 |
開標地點 | 臺南市關廟區公所3樓禮堂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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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18臺南市關廟區香洋里中正路998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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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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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室內裝修業(E801060):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同業公會會員證,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及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證明 ■押標金或其繳納憑證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 ■單價分析表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 ■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應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並依下列規定簽認切結書附於投標文件:■切結書1:工程或委託技術服務投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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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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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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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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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