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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96.21
機關名稱 花蓮縣立東里國民中學
單位名稱 花蓮縣立東里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 983 花蓮縣 富里鄉 東里村道化路82號
聯絡人 歐秋玉
聯絡電話 (03) 8861174 #17
傳真號碼 (03) 8861808
電子郵件信箱 jade101561@yaho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117
標案名稱 111年度東里國中0918地震公共設施災後復建經費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勞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516,36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6.55花蓮縣政府
補助金額
4,516,364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1/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1/31 17:00
開標時間 112/02/01 10:30
開標地點 983花蓮縣富里鄉東里村道化路8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3花蓮縣富里鄉東里村道化路8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3月19日前完成基本設計並審定後,將致災原因檢討.設計書圖及預定完工日期等提報中央審議作業主管機關審查,並依核定之完工期限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在國內符合下列資格,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者: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及領有合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得提供服務之財團法人機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廠商應於112年3月19日前完成基本設計並審定後,將致災原因檢討.設計書圖及預定完工日期等提報中央審議作業主管機關審查,並依核定之完工期限辦理。完成設計工作。 2.設計監造圖說於112年3月9日前送至縣府函轉國教署辦理審查作業。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立東里國民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