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99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
機關地址 | 971 花蓮縣 新城鄉 嘉新村嘉南一街1號 |
聯絡人 | 標務:林秀怡/規範:洪明傑 |
聯絡電話 | (03) 8230023 #212/337 |
傳真號碼 | (03) 8230014 |
電子郵件信箱 | u702732@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4951100050 |
標案名稱 | 東成、池上、玉里變電所RTU汰換暨IEC 61850建置採購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2 - 電力傳輸、控制設備及其零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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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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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99,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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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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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情形重行或續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17 | ||
原公告日 | 112/01/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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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2/0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07 10:00 |
開標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南一街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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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1花蓮縣新城鄉嘉新村嘉南一街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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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每所自甲方通知開工日起30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參酌工程會版本訂定之標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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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及E601010電器承裝業及E603050自動化控制設備工程業。 (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三、提供甲級電器承裝業證明。 四、投標廠商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包含:乙級變電設備裝修技術士及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證照,詳特訂條款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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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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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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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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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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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