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0 |
機關名稱 | 國立臺灣大學 |
單位名稱 | 營繕組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
聯絡人 | 楊子玄 |
聯絡電話 | (02) 33669831 #27 |
傳真號碼 | (02) 33669835 |
電子郵件信箱 | thyang@ntu.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MB111092901 |
標案名稱 | 112及113年度全校區高壓配電站保養維護勞務採購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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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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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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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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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1,542,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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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採購新台幣24,457,190元之權利(擴充期間自契約決標日起3年內)。後續擴充之單價得比照本契約單價;如後續擴充之單價均比照本契約單價,依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及09700034290號函示規定,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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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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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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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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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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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請至本校出納組繳交新台幣500元後至本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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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6 09:30 |
開標時間 | 112/02/16 10: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營繕組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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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分2段部分履約,每1年為1段,每月為1期。1年內須完成該段部分履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應符合「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依法設立廠商,並檢附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3)登記維護範圍含蓋台北市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或檢驗維護業。 (4)基本資格同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納稅證明。 (6)廠商信用證明。 2.文件資料: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切結書。 (3)國立臺灣大學營繕工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3.其他文件: (1)國立臺灣大學營繕工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2)評選通知單。 4.請將前述證件及文件資料備妥後,置入牛皮紙袋封套,應於其上書寫廠商名稱及地址並註明「標封甲」後送件。 (二)標封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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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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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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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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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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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