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7.1 |
機關名稱 | 中央印製廠 |
單位名稱 | 中央印製廠 |
機關地址 |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
聯絡人 | 吳俊霖 |
聯絡電話 | (02) 22156789 #341 |
傳真號碼 | (02) 22142621 |
電子郵件信箱 | cl2954@mail.cepp.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214W16 |
標案名稱 | 牛皮紙500令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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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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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上限為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60,000元整(含稅),依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機關得簽報核可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依實際需求數量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得標廠商不得以未取得後續擴充權利為由向機關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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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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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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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2/02 16:00 |
開標時間 | 112/02/03 10:30 |
開標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中央印製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4/14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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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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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算30個日曆天內(含)前交貨完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1年11-12月、按月申報者為111年12月)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按期申報者為111年9-10月、按月申報者為111年11月)之納稅證明代之。上述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繳稅證明文件者,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惟應提出依法令免申請相關文件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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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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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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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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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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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