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2.2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大有路916號 |
聯絡人 | 莫泓霖 |
聯絡電話 | (03) 3251569 #76 |
傳真號碼 | (03) 3168969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45960@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02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桃園區及中壢區殯葬服務中心委外清潔維護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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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571,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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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時本所得增購至採購金額上限(後續擴充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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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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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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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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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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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1/30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1/30 17: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大有地區立體停車場四樓開標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之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履約內容涉及機關維持營運必須,爰酌收履約保證金作為應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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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總收文處(地址 :33052桃園市桃園區大有路916之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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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112年2月1日或本所通知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基本資格: 廠商營業項目應符合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等相關背景,並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及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如(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3)工廠登記證明文件(4)許可登記證明文件(5)執業執照(6)開業證明(7)立案證明(8)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四、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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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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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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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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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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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