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4.64
機關名稱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單位名稱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機關地址 302 新竹縣 竹北市 中正西路50號
聯絡人 張恩綾
聯絡電話 (03) 5515919 #125
傳真號碼 (03) 5541354
電子郵件信箱 6341203@hch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E1120105
標案名稱 尚義鳳鼻中排掏空、尚義199巷底地坪水溝、大義鳳岡路二段150巷86弄拓寬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391,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採購之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本案契約終止日,擴充數量及金額,為本預算金額減去契約金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1/10
原公告日 112/01/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1/18 09:00
開標時間 112/01/18 09:30
開標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0號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6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2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5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日起50工作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丙等 (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應附可資證明文件影本:
1.營造業登記證
2.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
3.當年度或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
5.工程承攬手冊(第一頁至第十三頁)(非土木包工業或丙等 (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免附此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變更資格正檢審查表內押標金額與招標須知一致為6萬元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