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12年1月4日下午5時止,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1家,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廠商0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表審查結果,合計本案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 二、經基本文件、資格文件及價格文件審查結果1家合格。 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制減價次數為3次。 四、投標廠商「衛宇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2次減價)書明願以底價承攬,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且符合本案決標原則規定,惟因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故經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 五、本案預算金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2年5月31日止,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投標須知」重要條款六(二)所列條件之ㄧ者即決標,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前述條件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六、後經業務單位確認尚在保留決標期限內,且於112年1月6日符合本案投標須知所列可決標條件,爰依規定決標予「衛宇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