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71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
單位名稱 |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
機關地址 | 613 嘉義縣 朴子市 竹圍里26鄰四維路一段551號 |
聯絡人 | 工務課:陳姿帆 |
聯絡電話 | (05) 3795102 #606 |
傳真號碼 | (05) 3708354 |
電子郵件信箱 | su540040@gmail.com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9A |
標案名稱 | 朴子市112年度路燈裝設、修護、遷移等工程(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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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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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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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執行期間若成效良好,得經主辦機關及承包商同意後,由原承包廠商依原契約內各工項單價辦理後續擴充,其擴充後期間至113年3月31日,其擴充後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458,267元,並依擴充數量合理延長工期且依實作數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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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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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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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本所二樓行政室領(投)標處
1.標函費每份新台幣500元整2.持悠遊卡臨櫃繳納或至本所市庫-「嘉義縣朴子市農會」繳款,再憑收據領取標函乙份3.郵購者需附郵政匯票及回郵信封並貼足回郵4.其他詳見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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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1/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1/13 10:00 |
開標地點 | 本所二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6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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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所二樓行政室領(投)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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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3月31日(餘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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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納稅證明資料(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該證明(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商工登記資料)。】 6.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7.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8.切結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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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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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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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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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