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投標廠商有2家,為「財團法人七星綠化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 二、機關於111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收受「財團法人七星綠化基金會」之標單,該標封套之印鑑廠商名稱、廠商地址、負責人名稱、統一編號,皆與「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機關於111年12月9日下午2時55分收受)相同。 三、為確定是否有政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事,經現場與送件人確認,廠商「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具切結聲明本標單非為「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及其負責人所投件。 四、另查詢司法院法人登記、工商登記,並無名為「財團法人七星綠化基金會」之登記。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04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111520號函,「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適用。另「財團法人七星綠化基金會」因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之情事,故不予開標。 五、綜上,「財團法人七星綠化基金會」之標單係使用「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之統一編號(兩者統一編號相同),因系統緣故,決標公告中同一組統一編號無法重複刊登,故僅刊登得標廠商「財團法人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無法刊登未得標廠商「財團法人七星綠化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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