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屆投標截止收件時間111年12月20日下午5時止,查以郵遞或專人方式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指定之場所之廠商計5家,以電子投標廠商計0家,合計本案投標廠商計5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5家。 2.「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5家廠商審查合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第1項次2家廠商審查合格;第2項次2家廠商審查合格;第3項次3家廠商審查合格。 3.本案依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一、規定採最低標決標,且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保留項次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並合於最低價格之競標精神。廠商得標限制:若廠商標單提供之藥品已決標。後續辦理決標之項目,均不再將標單提供同產品之廠商列為決標對象。 4.依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十三、(一)、規定: 1.決(開)標順序依序如下:依機關所訂之決標順序辦理決標。該決標順序為:第1項次、第2項次、第3項次。 5.本案投標須知原規定因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惟於議價前經業務單位確認,本採購案已符合投標須知可決標條件,於議價時逕行辦理決標。 6.第1項次:「台灣藍與綠有限公司」報價每公升新臺幣1,220元整最低,但未進入底價,廠商第1次優先減價後標價每公升新臺幣1,190元整,仍未進入底價,遂由該項次合格廠商同時進行比減價格,惟「煊德開發有限公司」未派員到場,經電話聯絡,該廠商表示放棄比減價;經第1次比減價格後「台灣藍與綠有限公司」標價每公升新臺幣1,150元整,仍未進入底價,經第2次比減價格後標價每公升新臺幣1,100元整,且在底價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7.第2項次:「艾喜益有限公司」報價每公升新臺幣298元整,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主持人當場限時廠商15分鐘(10:40)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廠商依限(10:49)提出書面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項次五之「機關執行程序」處理方式一規定,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8.第3項次:「艾喜益有限公司」報價每公升新臺幣198元整最低,且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情形,主持人當場限時廠商15分鐘(10:53)內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廠商依限(10:58)提出書面說明。本機關(經業務單位確認)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項次五之「機關執行程序」處理方式一規定,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須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經主持人當場依投標須知之決標原則規定宣布決標。 9.本案底價金額:第1項次:每公升新臺幣1,125元整;第2項次:每公升新臺幣720元整;第3項次:每公升新臺幣72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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